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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主題我會切成三個部份來講,因為依據每個不同類型的屋頂,都有不同的規定及規範。大致上我簡單分成【透天住宅屋頂】【公寓大樓屋頂】【工廠屋頂】來作說明。


一、【透天住宅屋頂】
基本上你的住宅只要是合法建築,擁有建築執照、使用執照,都是可以納入評估的。只不過也要考慮到環境因素、建築物本身的影響,比如說屋頂以上不要有增建、違建,附近不要有比你家高的建築擋住陽光屋頂不要太複雜,要不然東扣西扣,最後能規劃的區域根本沒什麼效益,我在安裝太陽能發電的優缺點?這篇的缺點有提到可以參考看看。

 


二、【公寓大廈屋頂】
這部份的話,因為牽扯到《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的問題,而且又有劃分有無管理委員會的條件,所以會比較複雜一點。

 

有|管理委員會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行之。

 

上面那一大段可以不用看,我簡單來說,假設300坪屋頂共有30個人共同擁有,若無規約規定召開第一次會議

 

出席率標準
區分所有權人三分之二以上:30人 x2/3=20人以上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三分之二以上:300坪 x2/3=200坪以上

 

同意率標準
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20人 x3/4=15人以上
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200坪 x3/4=150坪以上

 

要達到上述出席率標準、同意率標準才可通過!

 

再來,若上述第一次會議未達到標準,要重新召開第二次會議的話:

《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2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依前條規定未獲致決議、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人數或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未達前條定額者,召集人得就同一議案重新召集會議;其開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出席人數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作成決議。前項決議之會議紀錄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後,各區分所有權人得於七日內以書面表示反對意見。書面反對意見未超過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半數時,該決議視為成立。第一項會議主席應於會議決議成立後十日內以書面送達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上面那一整串也不用看沒關係,我用上述舉例說明,一樣若無規約規定,召開第二次會議

 

出席率標準
區分所有權人三人並五分之一以上:30人 x1/5=6人(若五分之一不及3人,則出席人數至少要3人以上
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300坪 x1/5=60坪以上

 

同意率標準
出席人數過半數:6人 x1/2=要大於3人
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60坪 x1/2=要大於30坪

 

同樣的,要達到上述出席率標準、同意率標準才可通過!

 

除了31、32條,還有33、34條要通過才可以。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如於屋頂設置太陽能棚架,須經屋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均同意。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4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無|管理委員會
《依照「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除非契約另有約定要不然都是按著條例來規範,我舉上述例子來作說明,也就是說,一樣300坪30人共有

 

共有人過半數:30人 x1/2=大於15人
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300坪 x1/2=大於150坪
如果
甲共有人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200坪),甲就不需要經過其他人同意,甲可以自己決定要不要設置。

 

所以,公寓大厦如果要設置的話,真的就會比較麻煩一點~

 


三、【工廠屋頂】
工廠屋頂的部份跟透天屋頂比較像,只不過工廠屋頂除了RC(鋼筋混凝土)之外,還多了鐵皮屋頂的工廠,但基本上跟透天住宅沒什麼大差別,限制也都差不多。

 

另外比較特別的部份是,高雄、屏東有把太陽光電綁進建築法規裡,相關資料可以參考《高雄市綠建築自治條例》,簡單來說,新廠房建築面積超過1000平方公尺以上,就要設置50%以上綠能設施,才可核發使用執照。


總結:
以上三個類型只是針對屋頂部份來說明,因為屋頂的部份相對比地面型、魚電共生......等,來得簡單多了。所以我們大部份還是以透天住宅屋頂、工廠屋頂為主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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